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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021-03-18 12:16:04 作者: 来源: 中央政①府网站 点击数:

                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01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标  题: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3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8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Ψ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々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ぷ。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々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 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ζ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ㄨ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 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々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ζ 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Ψ 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ξ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々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①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ξ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々整改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卐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ζ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ㄨ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Ψ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 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 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卐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ζ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〇例执行。

                第五卐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ξ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ζ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